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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法硕(非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点对比

2016-08-30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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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犯罪与量刑(改为:犯罪分类与量刑原则);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

  新增:财产法律规定:契约关系;损失赔偿。

  删除:烧埋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新增:诉讼审判制度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的制定与体例;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新增:“教民榜文”;《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新增: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奸党罪;充军;廷杖;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三、民事立法

  新增:财产所有权;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新增:四、经济立法

  赋役制度:一条鞭法;专卖制度;海外贸易制度。

  (四改为五)、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地方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审判制度: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新增:充军、发遣、新增:刺字;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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