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法硕(非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点对比
2016-08-30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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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犯罪与量刑(改为:犯罪分类与量刑原则);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
新增:财产法律规定:契约关系;损失赔偿。
删除:烧埋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新增:诉讼审判制度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的制定与体例;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新增:“教民榜文”;《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新增: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奸党罪;充军;廷杖;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三、民事立法
新增:财产所有权;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新增:四、经济立法
赋役制度:一条鞭法;专卖制度;海外贸易制度。
(四改为五)、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地方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审判制度: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新增:充军、发遣、新增:刺字;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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