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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硕(非法学)基础课案例分析题解析-长春新东方

2016-01-08 15:43

来源:新东方

作者:新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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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考研法学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试卷解析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第59-6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第59题、甲谎称邢某欠自己20万元货款未还,请乙帮忙“要帐”。乙信以为真,答应帮忙。二人遂强行劫持了邢某,驾车将其带至外地一宾馆捆绑起来,由乙看管。甲背着乙将邢某随身佩戴的手表、项链等贵重物品搜走,并两次给邢某的妻子打电话,勒索人民币20万元,称不给钱就杀人。邢某趁甲不再告诉乙,自己并不欠甲一分钱,请求乙将自己放走。乙不相信,要邢某老实点,还抽了邢某一巴掌。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2)乙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3)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答:(1)甲的行为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处断。

  所谓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当事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论处。甲在绑架邢某过程中,又将邢某随身佩戴的手表、项链等贵重物品搜走,并两次给邢某的妻子打电话,所以甲的行为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处断。

  (2)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论处,乙以帮甲要帐的名义非法拘禁邢某,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3)甲、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二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甲是绑架的故意,而乙是非法拘禁的故意,所以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60题、2015年5月7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吩咐员工乙将一台已损坏的旧电脑扔掉。乙将电脑扔到垃圾箱后,觉得与其扔了还不如修好卖掉,遂返回将电脑带回家修好。乙的朋友丙得知上述情况后,在2015年6月5日找到乙,请求乙将电脑送给自己,乙答应,并与丙约定一周后交付。丁听说乙有一台旧电脑,2015年6月8日向乙表示愿意以合理价格购买,乙当即同意。因乙在电脑中的文件尚未完全备份,故双方约定乙借用电脑三天,三天后再交付给丁。2015年6月9日,乙通知丙撤销赠与。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A公司是否丧失了电脑的所有权?

  (2)乙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3)丁是否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

  答:(1)丧失。因为A公司委托甲抛弃电脑,甲实施了抛弃行为,所以丧失所有权。后甲又将电脑带回,属于先占。

  (2)有权。因为赠与物在移交受赠人之前享有任人撤销,本题中电脑尚未交付,所以可以撤销。

  (3)取得。动产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本题中采用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所以所有权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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