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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律硕士大纲原文(长春新东方)

2015-09-19 12:20

来源:新东方

作者:新东方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二、立法概况
  禹刑;汤刑。
  三、刑事立法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四、司法制度
  天罚与神判:监狱。
  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刑》;九刑;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宗法制度。
  二、刑事立法
  主要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契约:质剂,傅别;婚姻: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去),三不去;嫡长子继承。
  四、司法制度
  大司寇;狱,讼;五听。
  第三节 春秋法律制度
  一、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二、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战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二、《法经》
  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变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节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云梦秦简;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名a
  三、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制度;审判制度。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约法三章”;《九章律》与“汉律六十篇”;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刑事立法 ‘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三、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四、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
  二、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体例:十二篇,五百条;内容。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i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赋役立法;禁榷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 ‘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犯罪与量刑;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修律活动
  修律的指导思想;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开0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及其特点;礼法之争;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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